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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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了更好落实税收法治改革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个税改革成果落地生根,我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全方位保障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更好满足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需求,充分激发个人创造力和经济活力,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具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教育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万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支出,包括参加国家或地方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技能培训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个纳税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进行扣除。
3.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超过12个月且任一年度累计超过12000元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4.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超过12个月且任一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的赡养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5.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大病的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超过12个月且任一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个纳税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6. 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超过12个月且任一年度累计超过8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7.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参加继续教育支出,包括参加国家或地方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技能培训等,累计支出未超过12000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每个纳税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进行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执行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权威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障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为全面、详细、实时的纳税指导,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创造力和经济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也将有助于推动税收法治改革进程,为纳税人提供更为稳定、透明、高效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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