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促进车船税法的普及,加强车船税法的执行,现就车船税法的实施细则进行如下规定:
一、税目税额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税目,是指车辆、船舶等机动船舶应当缴纳的不同税目。具体税目税率如下:
1. 乘用车:税率为10%
2. 商用载货汽车:税率为30%
3. 工程车辆:税率为40%
4. 摩托车:税率为50%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法所称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应当自应纳税额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期限。具体纳税期限如下:
1. 乘用车、商用载货汽车、工程车辆:纳税期限为6个月
2. 摩托车:纳税期限为12个月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车辆、船舶等机动船舶上,或者在车船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上,注明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应当与车船登记证、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船登记注册地一致。具体纳税地点如下:
1. 乘用车、商用载货汽车、工程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2. 摩托车: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四、税收优惠
为了支持节能减排、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等,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节能环保型车辆、新能源汽车以及特种车辆等实行税收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 节能环保型车辆: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的50%计税。
2. 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的80%计税。
3. 特种车辆: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的70%计税。
五、征收管理
1.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船舶、机动车辆、摩托车等机动船舶应当缴纳的税款。
2.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是指车船税的征收机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活动。
3. 车船税的征收,应当按照车船税法的规定,在车船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 车船税的征收期限、纳税地点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六、法律责任
1.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纳税人,是指依照车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船舶、机动车辆、摩托车等机动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的征收机关,是指依照车船税法规定负责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
3. 车船税法所称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是指负责车船税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具体征管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车船税法、行政法规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车船税法、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附则
1.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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