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公布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日内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销售、购买、接受赠与、运输、存储、出口、进口、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
1.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留存备查。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明购买日期、购买数量、购买金额、购买方名称(以下称购买方)和发票代码等具体内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作为申报抵扣税额的凭证。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一次全开,不得分开发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加盖购买方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由购买方负责人签章。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蓝黑色纸张印刷,字体和线条印刷清晰,不得模糊不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丢失、泄露。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销、作废等。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纳入税务机关的统一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统一销毁。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销售、购买、接受赠与、运输、存储、出口、进口、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擅自损毁、丢失、泄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工作不力的;(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三)泄露国家税收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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