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开具、收取的,载有增值税税额、税目、购买方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纸质发票以纸质载体为载体,电子发票以电子数据为载体。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包括发票的开具、收取、查验、保管和作废。
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具。
纳税人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事项。
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应当打印购买方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栏次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发票的税额栏次应当填写应纳税额。
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应当在接到发票之日起90日内将发票联转交给购买方或者用于抵扣的单位。
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应当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等情况下,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事项。
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作废、缴销等事项。
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救措施。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范围,不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编码、查验、保管、作废等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开具、收取的载有增值税税额、税目、购买方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发票。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编码、查验、保管、作废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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