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什么?有何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一部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 总则
-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披露
- 法律责任
- 附则
一、总则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公正、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使用。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突出反映企业的财务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因素。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置备于企业的每一营业场所,以供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突出反映企业的财务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因素。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不得拖延、谎报或者瞒报。
-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披露
- 企业应当在下列期间,编制并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立即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资者问询时,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财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重大差错及其影响因素。
四、法律责任
- 企业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或者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签名并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秘密信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公布的反映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
- 本规定所称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是指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接收和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