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设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泵站、入海口等具有调节水文功能的设施及其附属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和管理
(一)水利设施建设用地
1. 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确需占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优先保障国家、地方重点水利设施的土地需求。
2. 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水利设施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合理确定占用土地面积、布局和年限。
3. 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应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不同功能和效益要求,制定不同的土地利用指标。
(二)水利设施已建设施的土地使用和管理
1. 水利设施已建设施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水利设施已建设施的土地使用应充分考虑设施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合理确定占用土地面积、布局和年限。
3. 水利设施已建设施的土地使用应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不同功能和效益要求,制定不同的土地利用指标。
三、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措施
1. 加强水利设施用地监管,建立和完善水利设施用地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水利设施用地申请,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符合规定。
2. 加大水利设施用地保护力度,对不符合水利设施用地管理要求的土地用途,要依法进行整改。
3. 加强水利设施用地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掌握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擅自侵占、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利设施用地管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致使水利设施用地管理不规范,影响水利设施安全及环保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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