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支持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二、税前扣除标准
1. 企业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多结转3年。
三、相关计算公式
1. 职工工资总额:应税所得额减除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后的余额;
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减去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未达到标准的部分。
四、具体操作流程
1.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并在年度终了后,对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的剩余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
2.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规定扣除;
3. 企业应留存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等资料备查。
五、政策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注意事项
1.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并确保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
2. 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并确保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允许扣除的部分;
3. 企业应留存本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等资料备查,以方便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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